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全方位提升小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记者 方智斌 通讯员 刘琛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6年01月14日 第 02 版 )

本报讯 近年来,我市住宅小区燃气安全隐患事故时有发生,2025年仅市本级因小区业主违规装修引起的燃气泄漏事故就有26起,相关安全管理亟待加强。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对燃气企业、物业企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和小区居民燃气安全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方位提升全市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该通知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明确了各部门管理责任、多部门协调联动、提升指导服务和监管能力等内容。

其中,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安全应急机制,按规定履行定期入户安检主体责任,设立固定服务(抢修、事故报警)电话,加强应急值守,对报警事故及时出动、及时处置。管道燃气企业须将小区安检结果报告,以及长期无法入户安检(无人居住、无法入户)用户、拒绝入户安检用户、拒不整改形成安全隐患用户等特殊用户名单,主动提供给物业企业;瓶装燃气企业须将到期瓶或单瓶使用超过12个月的特殊用户名单,主动提供给物业企业,共同提醒、督促用户加强安全防范。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督促指导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用气条件或拒不整改的用户应停止供气,并将情况告知物业企业,同时报告各县(区、功能区)燃气主管部门。瓶装燃气企业不得向高层建筑物内用户(高度超过27米或10层及以上住宅建筑)供应瓶装液化气。

物业企业应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做好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向装修人发放《燃气用户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书》并签字留存;应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小区燃气设施和擅自操作小区燃气公用阀门、改装和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并配合燃气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提醒住户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车棚、车库、储物间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

此外,该通知还明确要求装修装饰企业须严格按规定施工,如需改动、拆除室内原有燃气管道、设施须主动提醒相关业主提前向燃气企业报告,经燃气企业同意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人员执行改动、拆除等施工。

据介绍,我市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部门将把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列为对燃气企业、物业企业、装修装饰企业日常监管评价的其中一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