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一老板,竟骗保24万元

目前该款项已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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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4年01月17日 第 03 版 )

(内容来源竞舟新闻微信公众号)

  出差受了工伤,在多地都能享受保险待遇?注意,你可能在犯罪!

  近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办理了一起骗保案。

  2023年10月中旬,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张先生(化名)及其所在公司的申请,为张先生办理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清退业务时,发现张先生的工伤疑似在江苏南通和舟山两地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与江苏省南通市社保经办部门对接,确认张先生这起工伤在两地存在重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此时,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已向该公司账户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共计24万余元。

  因该公司有骗取工伤保险的嫌疑,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立即向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报案。接报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全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办案民警先后赶赴普陀六横和江苏南通,与涉案公司和涉案人员了解具体案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很快弄清了案件来龙去脉。

  原来,张先生所在的公司法人朱某某在舟山及南通均有公司,张先生在一次出差作业中不慎受伤,朱某某为减少公司损失,先后在南通及普陀两地申请工伤赔偿。

  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将24万余元退回普陀区社保中心,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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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工伤保险是什么罪?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