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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狗被咬伤,责任谁来负?
普陀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犬只伤人纠纷
记者 汪超群 通讯员 贺吉凤 吴琼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6年06月10日 第 02 版 )
本报讯 逗狗被咬伤,是自认倒霉,还是让饲养人担责?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犬只伤人纠纷,明确了“逗狗有风险,过错需担责”的法治导向。
不久前,市民李女士在一家便利店自助收银机前排队时,被前面王女士抱着的一只小型犬咬伤手指,李女士为此支付包括接种狂犬疫苗在内的医疗费共计1619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女士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李女士最后也承认,是出于好奇想查看小狗而伸手挑逗。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案涉犬只被王女士怀抱着,李女士未经同意,伸手意图逗狗而被咬伤,存在较为明显过失,作为犬只饲养人的王女士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王女士一次性赔偿李女士医疗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