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人恶意索赔诉请被法院驳回

法官提醒:此类行为如涉嫌敲诈勒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方智斌 王娟 刘延庚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5年04月09日 第 02 版 )

  □记者 方智斌 通讯员 王娟 刘延庚

  本报讯  打着维权的名义进行恶意索赔,不仅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也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浪费。近日,普陀法院依法驳回一举报人的索赔诉请,为打击此类恶意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范例。

  稍早前,该举报人杨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以99元的价格购得1.5公斤特价梭子蟹。商家在销售时已明确标注“不包活”。然而,收到商品后,杨某以梭子蟹死亡为由投诉了商家。该商家快速为其办理了退款。可是杨某并未就此罢休,转而投诉全国12315举报平台,指控商家故意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进行处罚,同时向其支付相应的举报奖励金。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该商家不存在违法事实,也将这一结果告知了杨某。但杨某仍不满意。

  由于正值海产品销售旺季,这家个体商户难以抽出大量时间精力应付索赔,无奈之下自认倒霉,赔付了杨某1500元。收到这笔赔偿款后,杨某出具了撤回举报申请书,明确表示商家已妥善解决售后问题,撤销实名举报,并承诺不再就同类问题对该商家进行投诉或举报。

  然而,过了几天后,杨某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前作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认定,并责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对商家进行查处。

  普陀法院经调查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杨某起诉。

  司法调查中发现,近年来,杨某通过投诉举报平台,针对商家发起了1000余起投诉举报,所涉诉求均为索赔和举报奖励。目前,普陀法院已和市场监管部门相互通报了杨某的恶意索赔行为。

  法官提醒,恶意索赔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索赔人恶意制造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虚假事实,并据此索赔,则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