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伤人父母共担责

监护责任不因抚养权划分免除

通讯员 方晨阳 姚留艺 记者 胡园园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6年09月28日 第 3 版 )

本报讯 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父母离婚、解除同居关系、子女由一方抚养后,另一方是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嵊泗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明确法定监护义务不会因父母分开生活、抚养权归属而免除。

2024年7月,舟山一家海鲜排档门口,陈女士与王女士因揽客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王女士未成年儿子小李上前,对陈女士实施掐脖子、扯头发等殴打行为,陈女士随即反抗,双方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小李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因其未满16周岁,不予执行;陈女士的反抗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行政处罚。

小李为王女士与李先生的非婚生子。两人早年解除同居关系,经法院调解,小李由父亲李先生抚养。事发正值暑假,小李到舟山随母亲王女士一起生活。事后,陈女士将小李及其父母王女士、李先生一并诉至法院,索要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监护义务源于法定亲子关系,婚姻、同居状态变化不影响监护责任。王女士与李先生虽已解除同居关系,抚养权归父亲,但两人始终是小李的法定监护人。案发时小李随母亲生活,王女士负有日常监护、教育管束义务;李先生作为抚养人,同样不能免责。两人监护缺位、教育失当,应对小李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李先生共同赔偿陈女士各项合理损失。针对两人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监护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法院依法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两人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基于亲子关系法定产生,不以婚姻或同居关系存续为前提,也不因抚养权划归一方而免除。直接抚养方要做好日常照料和教育,不直接抚养一方也不可当“甩手掌柜”,应通过探望、沟通等方式,给予充分的亲情关爱,教育引导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