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妹妹微信收款隐匿营收

一水产老板逃避百万执行款获刑

记者 胡园园 通讯员 刘悦 姚留艺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6年08月05日 第 3 版 )

本报讯 名下账户被法院冻结,水产老板王某借用妹妹微信账号继续做生意,两年间产生可观营业收入,却始终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近日,嵊泗法院审结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王某长期在辽宁经营水产品批发生意。2022年,因拖欠嵊泗某养殖合作社107万余元货款及利息,王某被对方告上法庭并败诉,案件随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经调查,王某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但并未了结,被执行人王某的还款义务并未免除,后续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2024年,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供重要财产线索:王某并未停止经营,一直在当地水产市场正常摆摊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营收稳定,同时以王某摊位日常使用的收款二维码作为佐证提交给法院。

法院随即调取该收款二维码绑定信息、资金流水和交易记录,查清案情。原来,王某在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被冻结后,以“微信账户冻结用不了,给孩子交学费、买菜用”为由,向外省的妹妹借用闲置微信账户,转头就用于日常水产经营收付款。

短短两年时间,这个“借来”的账户形成多笔大额交易流水。然而王某收到经营款项后,压根没想着清偿债务,资金大多被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儿子私立学校学费以及名下车辆抵押还款。

在完整固定相关证据后,法院对案件恢复执行,并将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拒不执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官提醒广大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妄图通过借用他人账户隐匿收入、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法院执行。一旦查实具备履行能力却恶意拒不履行,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诚信为立身之本,守法是行为底线。相关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