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金

通讯员 姚留艺 凌笑珍 记者 胡园园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5年11月08日 第 03 版 )

本报讯 近日,嵊泗法院接连审理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至6月期间,金某某驾驶自购的玻璃钢质“三无”船只,多次雇佣他人在北鼎星附近海域使用小于标准网目尺寸的刺网进行非法捕捞。

金某某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退赔未退赔的违法所得2.8万元。同时,经法院调解,公诉机关与金某某就民事公益诉讼达成和解,金某某支付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2.8万元。

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位某某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4个月,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嵊泗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在审理涉及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转变过去“重惩罚、轻修复”的工作理念,创新引入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履行海洋生态修复司法责任。

据悉,这两宗案件共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7.6万元,认购海洋碳汇共计550吨,将通过“净滩护海”等公益活动,实现生态修复与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