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减租后又反悔
房东与租客闹上法庭
舟山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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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4年08月23日 第 03 版 )

(内容来源竞舟新闻微信公众号)
前几年,承租人经营困难,为了让其继续租赁,房东决定减租。现如今,承租人解约搬离,房东却要其补交原减免的租金。原来,此前的减租只是房东与承租人的口头约定。
口头约定是否有效?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房东金某(化姓)在舟山闹市区,有间133平方米的店铺,租给汪某(化姓)做服装生意,租赁期3年,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年租金10.6万元。合同签订后,汪某交付保证金1万元,双方履行租赁合同。
2021年3月,汪某反映:“租金太高了,经营压力很大,能不能减点租金?”金某为了让其继续租赁,同意降至7.4万元/年,但租赁合同没有进行修改。
2023年8月,双方因退租产生纠纷。汪某搬离并归还钥匙。金某随后起诉汪某,要求汪某补交2021年3月到2023年8月的店铺租金7.5万元,并支付1万元履约保证金,理由是汪某长期欠付租金,并擅自解约,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1万元履约保证金。
汪某则辩称,每月租金均经金某同意后转账支付,且有转账记录为证,双方是协商解除合同,且金某迅速招租,故不应支付履约保证金。
一审法院认定金某与汪某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汪某提前搬离并归还钥匙,金某也收回房屋,合同事实上已解除。金某主张汪某应支付欠付租金7.5万元,但汪某辩称双方已协商降低至7.4万元/年,并提供转账记录为证。法院审查发现,自2021年3月起,汪某每月支付的租金与7.4万元/年相符,且金某未提出异议,故认定汪某已足额支付至搬离前所有租金。
一审法院判决,金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汪某欠付租金、擅自解除合同等事实,金某提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金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近日,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为避免因口头承诺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建议租赁双方在达成任何协议时,都尽可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这样既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也能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