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浙0902 民初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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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3年11月16日 第 11 版 )
本院经审理查明:
陈天明系舟山市意式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黄俊系该公司隐名股东,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相关案件本院正在审理中。2023年5月,黄俊在名为“都会之光大家庭”的微信群中(显示群成员337人),发表指向陈天明的言论,内容包括“套钱跑路”、“老赖”及拖欠原告和案4外人款项等言论。同月7日,黄俊在“大舟山”论坛发表题为“合伙、装修需谨慎”的帖子,帖子内容主要为黄俊描述其与陈天明之间的纠纷,并写到“这种人。讲话都不要脸皮了,真是丢了舟山人的脸”。上述微信群发言及论坛发帖中,均公开发布由陈天明微信及舟山市意式木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等内容。另查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以陈天明及舟山市意式木业有限公司为关键字,未能检索到相应裁判文书及被执行人信息。
本院认为:
名誉系他人就其品性、德行、名声、信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存在经济纠纷,双方均应合法、妥善、理性解决,在相关案件尚未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裁判,且黄俊亦无证据证明陈天明系失信被执行或存在“卷款跑路”等情形的前提下,黄俊在人数高达300余人的微信群及在舟山有一定知名度的论坛中对陈天明公开发表否定性言论及带有丑化人格的语言,该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具有过错,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上,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遭受一定影响,精神上遭受一定的压力及损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相应文章、在其发表过不当言论的微信群及论坛中道歉从而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道歉方式酌定由被告连续三天在微信群中发布道歉信息,在“大舟山”论坛中发布道歉文章后保持七十二小时公开可见,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的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该受损主体系舟山市意式木业有限公司而非原告个人,故原告主张该部分损失的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在“大舟山”论坛发布的“合伙、装修需谨慎”一文;
二、被告黄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陈天明赔礼道歉,道歉方式为在“都会之光大家庭”连续三天发布道歉信息及在“大舟山”论坛连续七十二小时公开发布道歉信息(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黄俊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依原告陈天明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黄俊负担);
三、被告黄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陈天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