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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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3年11月16日 第 11 版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海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浙0902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船业)进行预重整,并于同月9日作出(2023)浙0902破申3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担任诚达船业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陈波为负责人。
为核实诚达船业债务情况,现管理人发布债权登记公告如下:
一、债权登记时间及方式
1.债权登记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0日。
2.债权登记以邮寄登记方式进行,邮寄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9号A12号楼901室,邮编:316021;收件人:应王雷,电话:0580-2930565/18658001100。
二、注意事项
1.债权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利息计算日期等具体要求等请联系管理人。
2.基于本案是否正式转入破产重整仍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定海法院裁定受理诚达船业重整的,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在预重整期间已经登记的债权继续有效,无需再申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定海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三、特别提示
1.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事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主张的事实,或者无法提供与证据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无法核实原件)且管理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债权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登记表》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登记材料,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债权人已经从诚达船业或其他第三方受偿全部或部分债权导致诚达船业不应再承担相应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就已受偿部分进行登记;债权登记后,债权人从其他第三方受偿债权导致诚达船业应承担的债务减少的,债权人应当在一周内书面告知管理人。
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