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擅自开他的车撞伤了人

车主被判担次责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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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3年10月20日 第 03 版 )

  车主拒绝借车,但朋友仍偷偷开车出去,还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也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普陀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周某和张某是好朋友。2020年6月,周某购入一辆二手小轿车,用于上下班代步。周某嫌这辆车辆价格低,外观也较为陈旧,对它相当随意,常常熄火后,也不拔车钥匙。张某是周某的一个好朋友,曾多次乘坐周某驾驶的车辆出去玩,知道周某有不拔车钥匙的习惯。

  2022年元旦,周某回老家前,将车辆停在所租住的房子楼下,钥匙照旧未拔。其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多次擅自驾车出行。周某的其他朋友看见后,将此事告诉了周某。同年2月4日,周某微信告知张某,“没事别开我车,听到没?别天天开我车瞎跑,给我开我家楼下去,以后别开了。”

  没过几天,张某因下雨上班不便,又无证驾驶周某的小车出行,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普陀区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时,周某在老家,接到交警电话后才知道,张某擅自开着他的车出了事故。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和左侧内踝骨折,被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他共花费医疗费用2.5万元。后来,王某将周某和张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致使王某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其行为存在过错;且明知朋友张某多次擅自驾驶自己的车辆,仍将车钥匙留在车内,未能妥善管理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周某和张某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官调解,周某赔偿王某伤后损失2万元,张某赔偿王某伤后损失1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未经车主周某的同意擅自驾驶其机动车,周某对张某的驾驶行为并不知情,对该事故的发生并未存在过错。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周某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由此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车主,在借车前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车辆不存在已知缺陷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确保核实驾驶员有驾驶资格和能力,确保驾驶员借车时没有饮酒或其他不宜驾车的情况,确保已经给车辆上了车险。据竞舟新闻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