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周岁男孩独自买手机 家长要求商家退款成功
李巧凤 毛瑛瑛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3年09月20日 第 03 版 )
□记者 李巧凤 通讯员 毛瑛瑛
本报讯 近日,市民章女士向普陀区消保委投诉,称12岁的儿子擅自在东港一家手机维修店,支付260元现金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章女士认为,孩子系未成年人,还不具备消费识别能力,商家不该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因此找到商家提出退款,结果被拒。
店方销售人员承认该手机系店内出售,不过此次购买手机行为属于消费者自愿,没人强迫,因此不同意退货退款。
消保工作人员介入后,经调查核实,章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商家确实在未确认孩子年龄的情况下向其出售手机。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鉴于此,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在这起纠纷中,12周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需要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确认其消费行为有效,店方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显然不合适,家长有权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经过消保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店方同意退货退款,章女士表示满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此,普陀区消保委发出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孩子擅自购买了超过支付能力的商品后,向商家问责的同时,还应该科学合理地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另一方面,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推销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在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