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货款,却还要供应商买房子?

房企依据合同特殊条款想“赖账”,被法院驳回

翁履平 桂婷婷 张璐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3年06月07日 第 03 版 )

  □记者 翁履平 通讯员 桂婷婷 张璐

  本报讯   开发商欠付货款,却要求供应商“依约”购买其开发的房产?近日,市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另类的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开发商须支付货款。

  2020年12月,普陀沈家门某在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与某门业公司签订入户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门业公司提供小区入户门并负责安装,总价款为47万元,开发商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款。

  入户门验收合格后,开发商于去年6月支付了80%的货款,尚欠9.4万元。去年11月,门业公司依约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货款。然而,开发商却表示,剩余货款只有4.7万元。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庭审中,开发商对入户门买卖合同进行了“咬文嚼字”。原来,合同中有一特殊的条款约定,“乙方(门业公司)需以合同总价的10%款项购买甲方开发的房产,购买时间根据甲方需求而定。”据此,开发商以门业公司未买房为由,要求以这笔“购房款”抵扣10%的货款,即4.7万元。

  一审败诉后,开发商提起上诉。近日,市法院二审认为,该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案涉楼盘已于2021年11月集中交付,在此期间及双方结算时开发商并未提供合适房产供门业公司选择。且案涉入户门买卖安装结算价的10%仅为4.7万元,根据本地房产市场现状,客观上无法购买房产。

  最终,市法院认定上述条款虽有效,但客观上无实际履行可能,开发商应按约支付所有剩余款项。

  法官提醒,合同一经当事双方签字且不存在无效情形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