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默认”违禁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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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6年08月30日 第 2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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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录|周沫

定海东瀛路边的河道,近来总有三三两两的垂钓者竿起竿落。水清岸绿,有人垂钓,乍看倒也不失为一道风景。但问题在于,城区景观河道垂钓,有违法律规定。《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公民不得在市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景观河道内捕(钓)鱼,违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规白纸黑字,禁钓名录赫然在列。

长时间有人垂钓,河长不可能看不到,有关部门也不可能发现不了,为何“相安无事”?恐怕与执法中的“选择性”心态不无关系——看见了,但觉得“无伤大雅”,或怕被说“不近人情”,于是选择了沉默。于是,法律成了“稻草人”,立在河边,吓唬老实人,却挡不住心存侥幸者。

垂钓本无过,但城区河道并非专门的垂钓场所。河道承担着行洪排涝、生态涵养等重要功能,投饵、下钩对水体生态有影响,不当垂钓还会破坏岸线绿化。加之创城前,部分垂钓者乱扔垃圾、踩踏绿化的不文明行为屡有发生。当初将城区景观河道列入禁钓范围,正是基于对公共空间功能和文明秩序的双重考量。这项规定至今未被废止或修改,就意味着它依然有效,应当被执行。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规定合意就执行,不合意就搁置;有些行为看着危害不大就默许,看着“法不责众”就放任。这种“看人下菜碟”的执法方式,看似灵活,实则消解了法律的严肃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一部法律在现实中长期处于“可管可不管”的状态,其权威性就会在一次次“选择性沉默”中消解殆尽,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退一步讲,如果经过科学评估,认为城区河道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有序开放垂钓,那也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依法调整禁钓范围,按程序修订相关规定,而不是用“睁只眼闭只眼”的默认为现行禁令“打补丁”。2024年,我市就调整了禁止捕(钓)鱼的水库、景观河道名录,禁钓区域从208个降至69个,降幅达66.8%。调整的理由正是为了在生态允许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满足市民的休闲垂钓需求。在法规修改之前,理应严格执行现有规定,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执法者的基本职责。

解铃还须系铃人。河道禁钓之所以禁而不止,根源不在垂钓者,而在执法者自身——是选择“视而不见”,还是选择“依法而为”;是满足于“默认”,还是推动“调整”,主动权掌握在执法者手中。不该沉默的时候选择沉默,不该松手的时候选择松手,看似化解了一时矛盾,实则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不在一纸条文里,而在每一次不折不扣的执行中;执法者的公信力,也不在灵活变通里,而在每一回该管就管的坚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