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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30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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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6年08月11日 第 5 版 )
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六)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的产生”。
第九项修改为:“(九)不购买、不食用受保护幼鱼和禁渔期内禁捕的海产品”。
第十项修改为:“(十)厉行节俭,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二)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以及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六项修改为:“(六)运输水产品、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四)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对《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删去“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工作”。
将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删去“林业”。
将第五款中的“林业等”修改为“其他”。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致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五)将第七条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改为“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六)将第九条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七)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删去第二款。
(八)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修改为“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九)将第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文化、体育、旅游”修改为“文广旅体”,删去“林业”。
(十)将第十七条中的“区”修改为“县(区)”。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对相关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规定,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地”修改为“城市绿地”。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临时使用土地期限的规定执行。”
(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三、对《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不得将船舶污染物交由不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接收单位接收。”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对《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五、对《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