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岛民宿业促进条例

(2026年6月29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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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6年08月11日 第 5 版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岛民宿业高质量发展,改善海岛旅游环境,推进海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浙江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岛民宿,是指利用乡村民居、农村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海岛自然景观、海洋文化、渔家风情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接待场所。

海岛民宿设立范围、条件和建设、运营标准,执行国家、省有关民宿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属地管理、突出特色的原则,鼓励、支持、引导海岛民宿业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岛民宿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促进政策,协调解决行业发展重大问题。海岛民宿业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落实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辖区内海岛民宿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海岛民宿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岛民宿业促进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民宿业促进部门),负责海岛民宿业促进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调查研究海岛民宿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岛民宿业的监督管理与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鼓励海岛民宿经营者加入民宿协会。

支持民宿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参与民宿规范制定和等级评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推广、培训交流、争议调解等服务,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行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岛风貌保护与海洋文化传承,明确海岛民宿的产业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基础设施配套等重点内容,并重点促进下列海岛民宿发展:

(一)有利于解决海岛风景名胜区住宿接待能力不足问题的;

(二)有利于村庄风貌整体改造提升、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收入提高、促进海岛共同富裕的;

(三)有利于边远有居民海岛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深入体验海岛自然景观、海洋文化、渔家风情和生产生活方式的;

(四)有利于融合当地海洋产业、海洋文化发展、促进农民就业的。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鼓励、支持、引导海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一岛一品”、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推动海岛民宿在产品特色、错位发展、资源共享等方面提质升级,发挥集聚带动效应;

(二)推进海岛民宿智慧化转型,提升数字化运营与智能化服务保障水平;

(三)支持海岛民宿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等方面,体现海岛人文特色;

(四)鼓励海岛民宿经营者挖掘当地文化,打造渔耕文化、户外运动、摄影空间、民俗表演等海洋文化生活场景和离岛慢生活场所,拓展海岛民宿经营的产品与服务。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有序推进海岛旅游环境综合整治,统筹专项资金,加大对海岛民宿集聚区交通、环卫、旅游、医疗、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支持力度。

第十条 支持依法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海岛民宿。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房发展海岛民宿。

支持城镇居民依法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利用符合规划要求、产权明晰的农村闲置房屋及相关设施经营海岛民宿;鼓励农民依法利用自有房屋经营海岛民宿。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化海岛公共交通线路设计,完善客运出租汽车和包车客运管理;支持交通运输企业根据海岛旅游淡旺季客流变化优化岛际交通线路和票务规则;支持民宿协会或者海岛民宿经营者定制交通专线。

第十二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海岛民宿宣传推介,将海岛民宿纳入文化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扩大海岛民宿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海岛民宿纳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选择范围。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机制和信贷模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支持海岛民宿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推广海岛民宿退订险等保险产品,创新开发防范海岛民宿经营风险的保险。

第十四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民宿人才培养计划和激励政策,支持设有旅游人才培养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宿经营者合作设立民宿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基地、暑期实践基地。

鼓励大中专院校组织学生利用假期到海岛民宿开展实践、实习活动。

第十五条 设立海岛民宿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海岛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海岛民宿经营相关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证照办理效率。

禁止违法增设海岛民宿开办条件。

民宿业促进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建立海岛民宿业协同监管机制,有序规范海岛民宿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宿消费维权网络和多元化调解等工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公安、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化解民宿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纠纷。

市、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制定民宿行业常见消费纠纷处置指导性意见,鼓励民宿经营者参照引用相关内容作为合同要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对海岛民宿进行检查、收费或者处罚;

(二)违法增设开办海岛民宿限制性条件;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民宿建设和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