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法院公布的一起涉烟花爆竹违法案件中,通过社交平台团购的低价烟花爆竹竟有近四成系不合格产品

微信群“团购”烟花爆竹小心有“炸”

记者 汪超群 通讯员 周盈琪 刘莹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6年01月08日 第 02 版 )

本报讯 微信群“团购”烟花爆竹,看似便宜,小心有“炸”!岱山县法院昨天公布了一起刚审结的无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该案中,通过社交平台团购的低价烟花爆竹竟有近四成系不合格产品。

2024年10月,岱山人姜某帮亲友组团购买烟花自用。在联络对接过程中,她嗅到“商机”,动起了团购烟花赚差价的脑筋。她向熟悉烟花生意的吴某打听“便宜货源”,吴某引荐了在湖南浏阳从事货物运输、对当地烟花厂库有所了解的余某。余某向姜某承诺:“货从厂库直出,价格比市场低三成,运输我来搞定。”

当时已临近年关,烟花爆竹需求量增大,在利益驱使下,一条从浏阳至岱山的非法销售链条形成了——吴某当中介、余某跑运输、姜某搞团购,在百余人的微信团购群里,首批“低价烟花”迅速售罄。

初尝甜头后,三人贪欲滋长,第二车、第三车烟花爆竹接连而至。短短2个多月时间,姜某以微信团购形式取得的销售额就有7万余元。

这笔“生意”很快被警方盯上。去年1月,姜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其尚未出售的烟花爆竹堆满了半个房间,甚至床头都摆满了各种烟花,俨然一个“家庭烟花库”。经专业检测,查获的41种烟花爆竹中,16种系不合格产品,安全隐患极大。吴某、余某也分别于去年9月、11月相继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余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销售、运输活动,情节严重,且二人均有违法前科,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二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和2个月。姜某因系初犯且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官提醒,烟花爆竹属于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国家对其生产、经营、运输等各环节实行严格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购买、存储、运输、售卖烟花爆竹,轻则要受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处罚。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售卖烟花爆竹,如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选购烟花爆竹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正规厂家,切勿心存侥幸。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应立即拨打11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