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下月起施行
《规定》明确划定了禁放、限放区域,并就处罚作出了相应规定
记者 虞仁珂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5年11月29日 第 02 版 )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划定了禁放、限放区域,并就处罚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尊重群众传统民俗的同时,推进移风易俗工作,构建文明低碳生活。
近年来,全国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事故和伤亡事件屡有发生,燃放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时常见诸报端。2024年春节期间,我市因烟花爆竹污染叠加,曾发生4小时重度污染,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就此专门发函督办。“就强化安全管理、推进移风易俗、建设美丽舟山等方面,立法的必要性就体现了出来。”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该《规定(草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又两次审议了该《规定(草案)》。在此期间,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同时赴各县(区)听取各相关部门、婚庆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户以及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
《规定》共十七条,不分章节,主要包括部门职责、经营燃放要求、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明确列出了十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军事设施保护区;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层建筑、商品交易市场、宗教活动场所、公墓区、停车场;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而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限放区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期间以及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等需要,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
“对于违反《规定》相关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该负责人介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相关要求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