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梯安全织密制度的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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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5年06月10日 第 04 版 )

  海客谈|月湖

  继去年7月1日《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舟山市建设项目电梯选型配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舟山市电梯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等4部规范性文件日前一并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全市电梯的建设、应急救援,破解电梯安全治理难题。为电梯安全织密制度的网眼,将“上上下下”的平安运行纳入法治轨道,这是安居乐业的可靠保障。

  城市既已“长高”,电梯也就成了“人往高处走”的普遍“代步工具”,安全管理兹事体大。或出于利益算计,或因为侥幸大意,或由于懈怠失职……任何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失之毫厘”都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轻者导致停摆故障,重者引发伤害事故。因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严密制度来加强源头治理,将各种安全隐患消弭于未然。

  《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不到一年,4部规范性文件又集束出台,这是基于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的查漏补缺,有利于完善制度体系,堵塞安全漏洞。如《舟山市建设项目电梯选型配置管理办法》规定,在车站、码头、过街(海)设施等公众聚集的重点场所,必须选用坚固耐用的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人行道,鼓励开设节能变频功能。电梯底坑实施最高等级防水,井道顶部设通风降噪装置,室外电梯必须配备全封闭防雨顶棚、自动排水泵等防护设施。明确公众聚集重点场所的电梯选用标准,显然有利于避免“先天不足”、确保经久耐用。

  再如《关于加强舟山市电梯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电梯应急救援三级响应机制,规定签约维保单位作为救援主力,需在30分钟内到场;公共应急救援单位24小时值守待命,及时补位支援;社会救援队及公安消防等力量发挥兜底作用,有效破解偏远海岛救援难题。这就厘清了职责、规范了分工,有助于提升应急救援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往查处的个别维保单位虚假维保案例也说明,仅有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必须严密监管、加强执法,切实做到让法律长牙、制度带电,使涉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方、监督者和参与者都不敢越雷池一步、不敢冒安全风险,才算真正织密电梯安全的防护网。

  在这次规范性文件集束出台之际,应及时跟进普法宣传和监管落实,促进全社会对电梯安全运行的普遍重视,提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知情度和认同感。特别是要确保各类新建电梯严格按新规实施,防止出现“破窗效应”。可以相信,有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力的监管执法,再加上全社会齐抓共管,必将促成人人共享“上上下下”的安全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