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与某民营企业合作成立一家公司运营文化创意园项目,不到一年双方产生矛盾纠纷,公司经营管理陷入瘫痪……

一纸《司法调解建议书》定分止争破僵局

方智斌 桂婷婷 廖以勒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5年04月04日 第 02 版 )

  □记者 方智斌

  通讯员 桂婷婷 廖以勒

  本报讯  “调解完成,纠纷告一段落,我们的项目终于可以重启推进了。”日前,普陀某家国有企业负责人拿到了市法院民二庭制发的调解建议书。据悉,这是我市首份《司法调解建议书》。

  2023年1月,该国有企业与某家民营企业合资成立云舟公司(化名),由云舟公司承租运营一家文化创意园1-13号楼。合作协议明确由该民营企业主导项目策划、改造及招商,该国有企业履行监督职责。

  然而,过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协议双方因该文化创意园区部分楼栋是否纳入云舟公司经营范围、该民营企业后续出资未到位等问题产生矛盾。两边指派的高管互不配合,涉及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时相互反对对方意见或提案,致使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难以形成有效决议,进而导致云舟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文化创意园区物业相关改造工程停工、搁置。

  如此僵局之下,该国有企业以云舟公司治理失灵、无法实现设立目的为由向法院诉请解散公司。

  2024年11月4日,市法院受理该案。合议庭重点审查了云舟公司决策机制是否彻底失灵以及是否具备存续价值。调查表明,云舟公司已处于实质性瘫痪状态,国有资产闲置,各方利益不断虚耗,原合作双方都倾向于解散该公司。法官发现,除了和解金额存在落差外,“和解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是国企方难以配合进行和解的重要原因。

  “尽快解散云舟公司、终止合作是最符合各方利益的选择。”市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考虑到该项目长期停滞现状、股东权益持续受损风险及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等多重因素,合议庭组织了多轮调解,并以庭室名义直接向企业发送《司法调解建议书》,为该国有企业班子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司法出方案,国企勇担当。在法院积极调解下,相关各方就云舟公司解散清算、合作协议解除、违约责任承担等事项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2025年3月4日,相关各方约定,一致同意解散云舟公司,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15日内可自行协商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若15日内无法就清算组成立事宜达成合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普陀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同时,各方还就相关和解金额达成协议。

  一纸《司法调解建议书》,明确了调解框架和具体路径,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为项目重启扫清了障碍,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社会效益双赢。

  省高院民二庭负责人分析指出,这一实践彰显了司法调解定分止争、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为类似公司僵局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示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