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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
郑硕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4年11月03日 第 02 版 )
□郑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的伟大变革表明,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的论述贯穿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全篇,“制度之治”的法治精神构成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核。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要充分认识《决定》有关法治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决定》有关法治重要论述的重点,以崇高法治信仰和更高水平建设法治浙江推动学习贯彻全会精神走深走实。
一、《决定》有关法治的重要论述
《决定》在总论板块历史性地回顾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全面深化改革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以较多笔墨赋予了制度建设更重的分量,提炼出改革顺利推进、改革成果及时巩固的有效路径。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强调进一步提升法治保障改革的效能。再次明确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制度基石作用。从国家法治和党内法治等层面提出了在法治领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决定》分论板块有关法治的重要论述其逻辑主线是:将法治贯穿于“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以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之中,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从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到再次重申“保障进城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法治保障人权的目的价值得以彰显。从“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制定金融法”,到“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法治保障改革的工具价值充分体现。
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百年党史也昭示了这样一个经验启示:只有不断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党内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才能确保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深化党的制度建设,最重要的就是注重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党内法规制度的实效性。
《决定》有关法治的重要论述是历史实践的深刻总结。从2013年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到2019年通过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从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到通过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国家权力运行更加规范,依规治党、制度治党切实加强,人民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的重要保障。
《决定》有关法治的重要论述是党执政理念的高度升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治国理政新论断,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发出“全面从严治党”最强音。“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一道,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历史的承继关系中发生质变、获得更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向着“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迈进。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丰富的内涵和更清晰的目标。
二、《决定》有关法治重要论述的重点
重申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是《决定》有关法治重要论述的重点之一。从改革开放初“良性违宪”的法治争议到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法理论争,如果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没有得到正确处理,改革就难以推进,改革目标就难以实现。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要将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作为始终要坚持的重要原则。
全面深化改革永远在路上。《决定》重申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但重申不是认识的僵化,不是仅仅有法治发挥保障作用就够了,而是要确保法治与改革的进程相适应,法治保障改革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彰显。一方面要深化对“改革要于法有据”的认识。《决定》提出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生态环境法典、反跨境腐败法等五部法律。一部谋划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党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名称,既是表明进一步深化改革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基于前期改革试点经验积累的结果。另一方面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是对“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的认识的深化。善治的前提是有良法。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是一项紧迫的改革任务。新时代以来,探索立法授权地方改革试点、扩大地方立法权限、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如何将这些立法领域的丰硕改革成果制度化为普遍长期适用的法律规范,需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提升立法技术,形成立法推动改革、改革完善立法的良好互动格局。
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论断是《决定》有关法治重要论述的重点之二。从新时代以来党的法治政策的发展史来看,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合法性和权威地位得到提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次在法治与现代化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政策联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充分肯定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建立起必要条件与必然结果之间的逻辑联系,这一新论断大大提升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理论地位和实践意义。从法治与现代化的关系来看,国家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基本实现的过程。法治现代化始终都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系统部署是《决定》有关法治重要论述的重点之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具原创性的法治理论与法治论断之一,也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紧紧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总结新时代以来的法治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等层面提出更高层次的建设目标。
三、以崇法善治践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以更高水平法治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核心要义之一,贯彻好落实好的关键在于法治建设主体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要到达与之相适应的高度。
人民群众这个法治建设主体,是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也是法治发挥保障改革重要作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要让全社会都信仰法治,让人民群众都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一方面,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信心。持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提供优质高效全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信仰法律、崇尚法治带来的好处,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学法、讲法、尊法,彻底破除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怪圈”。
另一方面,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公民的基本素养。法律的社会适应性特征是促使法律体系不断更新与完善的内生动力。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发展日益迅速的社会趋势下,法律的这一特征对我们的法律知识储备提出了更高要求。譬如,实践中出现的涉及隐私权的人脸识别纠纷、涉及一般人格权的冻卵服务纠纷、胚胎的法律定性、AI生成图片视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基因编辑婴儿所产生的刑法责任等一系列司法案件,要求我们必须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本领。
地方“可能是更为重要的和主要的法治建设主体”,彰显了以法治保障改革的实践路径和方式。作为中国革命、改革和新思想的“三地”,浙江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上要当好表率、作好示范。就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来说,要以更高水平建设法治浙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目标贡献浙江力量。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地方立法重复问题纾解、区域协调立法、地方立法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能力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浙江经验”。进一步纵深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从体制机制、执法主体、执法方式、保障监督等方面继续做好改革文章。贯彻落实好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省市立法机关要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就经济高质量发展、民生有效保障、社会高效能治理等事务积极履行立法义务,各级执法机关要切实实施好宪法法律,以高水平法治护航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作者单位:中共岱山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