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给拾金不昧的好人发个红包

月湖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4年02月29日 第 03 版 )

  海客谈 月湖

  自从有了“支付宝”“微信”后,手机就逐渐取代了“钱包”,遗失或拾得现金的情况也就很少发生了。但春节期间除外,孝敬老人、给孩子发压岁钱都得准备现金,于是总会有“马大哈”丢钱、好心人还钱的新闻。2月8日的《舟山晚报》上就有两条拾金不昧的新闻:市民江军在海天大道新城段附近捡到5万元现金,立即交到了新城公安分局千岛派出所,民警根据相关信息找到了失主;市民陈先生骑电动车经过一个路口时,发现前面一辆电动车掉下一个纸箱,里面竟然有3万元现金。追不上失主,陈先生就拨打了110,最后由民警将失款完璧归赵。读着这样的新闻真是暖心,但同时也有些意犹未尽,如能给拾金不昧的好人发个红包,那就更加让人安心了。

  发个红包,合乎情理法理

  从情理上说,拾得钱财归还失主,接收一些谢金是完全应该的。但就像常见的拾金不昧先进人物一样,以上两位好市民也并没有获得真金白银的酬谢。在大额现金失而复得之后,失主只在口头上表达谢意,似乎让人感到诚意不足。

  毫无疑问,拾得钱财理当归还失主,不然就是“不当得利”。但是,做好事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在这两起事件中,丢钱的还茫然不知,捡到钱的反而心急如焚,又是在寒风中等失主,又是向派出所报警,其间难免耗时费力,说不定还因此耽误了自家的事。失主完全应该承担所有这些成本,并且追加一些谢金。

  有道是,法理不外乎人情。以上的“人情世故”,在民法典中就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与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一方拾金不昧,另一方就该有恰当的表示。

  在我国的台湾省就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有位陈姓妇女捡到了运钞车掉落的400多万台币,她拾金不昧送到警局。后来因不满只得到2万台币酬谢,她到法院起诉要求三成奖励,最后双方以20万台币达成和解。法院没有驳回她的起诉而承认这种索取谢金的行为是合法权益,应该也是充分考虑了社会效果。否则,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时,巨款失而不得的风险就会增大,整个社会将付出更大的成本。

  曲高和寡,不便从善如流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的好人层出不穷,为全社会树立了道德标杆。但与此同时,路不拾遗却始终是一种可遇不可求的理想状态,钱财丢失后一去不复返反而是常见情形。这就不得不让人反思:拾金不昧的道德门槛是不是太高了?

  孔子可谓道德圣人,但他并不反对“谢金”。《孔子家语》里有这样一个故事:鲁国制定了一条法律,一旦鲁国人在列国沦为奴隶,如果有人出钱把这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回来,可以凭“收据”到鲁国国库领取“国家补偿金”。子贡花钱赎回一个奴隶并当众撕毁“收据”,声称不向国家报销。孔子于是闭门不愿见他,称“你的行为没有损害你自己的行为价值,却损害了国家的法律。”果然,子贡的榜样被舆论传播之后,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后来的救赎者羞于向国家报销,愿意出钱赎买奴隶的人便越来越少了。由此可见,舆论在弘扬高尚道德的同时,也不能一味排斥私利,这样道德才更加容易普及而不会使人们感到可望而不可及。

  拾金不昧且谢绝酬谢当然堪称道德模范,但要求每个人都做得这么纯粹、这么无私显然是不现实的。更多的人做了好事还是需要得到相应激励的,一味地提倡拾金不昧谢绝谢金,反而不利于鼓励更多的人拾金不昧。

  事实上,多数人只是普通人,更贴近这样的心理状态:拾到钱财特别是巨款后难免怦然心动,往往会经历不归还良心难安、归还又心有不甘的“天人大战”。假如拾金不昧者不但能受到精神褒扬,而且能得到相应谢金,想必更多的人就容易作出正确的选择。如此,社会效果也就能充分彰显。

  好人好报,社会就会更好

  好人好报,这是人们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正直无私的好人的期盼和良好祝愿。让拾金不昧的好人获得谢金,不仅合乎情理,也完全符合好人好报的社会期盼。然而,由于“做好事不图回报”已成主流道德观,哪怕失主愿意拿出谢金,拾金不昧者也往往选择“好人做到底”。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舆论有必要进行“纠偏”,积极支持拾金不昧者收取相应谢金。

  从民法典的规定看,拾金不昧是法定义务,而获取报酬主要体现在补偿必要费用和兑现悬赏承诺,这就意味着主动权更多地掌握在失主手中。就以报道中的两位失主来说,原本就没有发现丢失现金,也就不存在悬赏,那么该支付多少“必要费用”呢?真要计较起来,或许就会引起法律纠纷或道德争议。

  现实生活中固然不乏拾金不昧的佳话,但也有拾得遗失物者要求较高感谢费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情形,比如捡到手机后提出过高“赎金”。对此,一味予以道德谴责恐怕无济于事,更为积极的办法是根据法律精神作出更为具体的司法解释,一方面厘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另一方面让拾金不昧的谢金更容易操作。

  拾金不昧虽是法定义务,但在很多情况下有赖于道德自觉,因而更需要鼓励和倡导。用谢金体现好人好报,让拾金不昧的好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获得酬谢,显然有利于你好我好大家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