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诉前调解相关工作指引》
11类案件应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方智斌 裴健博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3年10月11日 第 02 版 )
□记者 方智斌 通讯员 裴健博
本报讯 近日,市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诉前调解相关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据了解,诉前调解是指民商事、行政争议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给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公证调解等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制度。
《诉前调解相关工作指引》指出,引导诉前调解的纠纷须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违反归属地法院管辖规定。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涉物业纠纷,涉金融纠纷,小额债务纠纷,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纠纷,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等11类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根据指引,法院委派相应组织进行调解的,应当在通过浙江解纷码移送案件后3日内出具《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移送函》;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结案后5日内将《委派调解反馈函》等材料反馈至法院;相应调解组织应当自接受法院委派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市法院和市司法局每年将对落实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对诉前调解情况进行会商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