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生态,非法捕捞者的必要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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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3年07月23日 第 02 版 )

  月湖

  6月25日,在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督促下,张某等9名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向大海放流价值66万余元的276万余尾黑鲷鱼、黄姑鱼鱼苗(据《舟山日报》6月26日报道)。修复生态利在长远,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无疑是对非法捕捞者必要的一课。

  一直以来,我市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并通过海上查、陆上堵、市场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了偷捕滥捕歪风。只是,茫茫大海难免鱼龙混杂,利益驱动之下总会有极少数人铤而走险从事非法捕捞。张某等人在2021年9月禁渔期内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帆张网进行非法捕捞,共捕得小带鱼等4.5万余公斤。对这样的行为,自然不能放过,必须依法惩处。

  当然,处罚只是手段而并非最终目的,促使非法捕捞者改过自新才是法律的初衷。允许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以履行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义务的实际行动减轻、挽回实际生态损失,不但有利于促进海洋生态保护,而且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惩戒和教化作用。这些非法捕捞者原本也是靠海吃海的渔民,以亲手放流鱼苗的方式弥补损害生态的过错,相信会受到终生难忘的教益。

  法律是无情的,也是有情的。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给非法捕捞者提供自我悔过、自我救赎的机会,通过参与增殖放流减轻损害生态的过错和危害,充分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以后不会再抱侥幸心理在禁渔期偷捕了……”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张某边将鱼苗放流入海,边郑重表达悔过之心。果能如其所言,今后的大海上就会少一名偷捕者、多一位守法渔民,这正是人们所期待的。

  自2018年起,普陀区检察院持续探索海洋生态修复新模式,通过诉前调解、移送起诉等方式,督促破坏海洋环境、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截至目前,已督促非法捕捞当事人承担138万余元购买鱼苗费用,累计放流大黄鱼、黑鲷鱼、黄姑鱼等鱼苗780万余尾。毫无疑问,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渔场生态依然脆弱,保护海洋生态、修复渔业资源任重道远。眼下正是船拢洋、人上岸的伏季休渔期,普陀区检察院督促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良苦用心不言自明。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这应该是所有非法捕捞者的惨痛教训。而这“必要的一课”,对广大渔民兄弟来说同样教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