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让“身外之物”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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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3年04月22日 第 02 版 )
4月6日,定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韩先生夫妇颁发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这也是我市首例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业务,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我市正式落地实施(据《舟山日报》4月11日报道)。韩先生夫妇将房产过户给孙子以便就学所需,同时申请办理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业务,吃下了老有所居的“定心丸”,可谓两全其美。
居住权系《民法典》物权篇新增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只要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这样的法律规定,无疑是充满人情味的,有利于化解围绕房产的“家有千千结”。
房子是用来住的,居住权自然需要法律倾力保护。但与此同时,房子也是寻常百姓最主要的财产,可以用来增值保值、买卖转让、赠予继承,这种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可想而知,集多种功能、多重价值于一身的房子虽是“身外之物”,却难免成为人们追逐的热点、焦点,并因此滋生出种种烦恼和纷争。现实生活中,诸多家庭矛盾也是因房产而起。因此,让居住权、财产权各得其所,无疑是良法善治的重要目标。
对居住权申请公证、进行登记,不但可以让人们“住得安心”,还能让“身外之物”活起来。就比如韩先生夫妇,一方面想尽早把房产过户给孙子以助就学,另一方面又担心失去产权后会有老无所居的隐患,内心纠结可想而知。有了法律保护之下的居住权,“身外之物”大可提前赠予子孙,一切就变得称心如意。诸如此类的妥善安排,可以不断复制到分家析产、财产继承之中,给千家万户带来和谐。
居住权可以与房产权相分离,还为以房养老提供了便利条件。房子是一些老人唯一的财产,搁在以往就可能面临“卖与不卖”的纠结:不卖,手头拮据,养老费用无处着落;卖了,居无定所,租房开支难以预料。生前无钱可用,去世后却空留房产,成为不少老人的遗憾。现在好了,在约定居住权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将房产变现,让晚年生活变得更加富足。尤其对那些选择不婚不育的人来说,这种以房养老的居住权安排更显人性化。
居住权,让“身外之物”活起来,房子也就更加贴近“住”的本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大家都可以享有安居乐业的基本权益。这种尊严,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