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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产品 国寿寿险年金保险再增新成员
郭授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2年11月28日 第 05 版 )
□通讯员 郭授
近年来,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年金保险以其安全性和稳定性优势,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寿险公司”)于近期应势重磅推出国寿鑫瑞稳赢年金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客户给付特别生存金、年金、满期保险金,同时提供身故保障,以灵活的保障规划,乐享美好人生。
投保宽泛,各年龄段畅享无忧未来。该保险产品投保范围宽泛,覆盖人群广,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
国寿鑫瑞稳赢年金保险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可于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照合同约定领取特别生存金。
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领取特别生存金;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八年、十年的,梯度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领取特别生存金,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的特别生存金将在前一个保单年度的特别生存金领取金额基础上,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增加。
该保险产品自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领取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领取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未领取的年金和满期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寿鑫瑞稳赢年金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