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902破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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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日报 》( 2022年08月03日 第 07 版 )
本院根据舟山金宇船务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27日裁定受理债务人舟山金宇船务发展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次日依法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担任舟山金宇船务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
舟山金宇船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30日之前,向舟山金宇船务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按要求申报债权(联系电话:0580-2865702;联系人:楼律师、周律师;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189号海运大厦西幢1楼110室金宇船务管理人办公室)。在预重整期间已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过债权且没有新增需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无需重复申报。由于受疫情影响,人员不宜聚集,原则上采用线上申报方式。若线上申报确有困难,可与管理人联系确定具体申报方式。具体申报说明、申报系统要求和申报规则,以债权申报通知书为准。不明之处可电询管理人。
债权申报需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扫描件)。附利息的债权自正式进入重整程序裁定书作出之日起停止计息。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进入正式破产程序时申报,或者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9月5日上午9时召开,召开方式视债权申报情况和疫情防控要求另行通知。
舟山金宇船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舟山金宇船务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