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开兜售海蛳螺卖得1730元

经法院调解赔款1.73万元用于公益

陈洪娜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2年08月01日 第 02 版 )

  □通讯员 陈洪娜

  本报讯  近日,市检察院起诉被告何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织纹螺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市法院审理,最终通过调解方式,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据悉,这是我市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涉食品安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去年6月10日至6月15日,被告何某某、顾某某明知国家禁止销售织纹螺(俗称海蛳螺),仍从宁波象山购买织纹螺运送至岱山县衢山镇,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公开兜售。同年6月15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何某某、顾某某住处搜查出17.27公斤织纹螺。至案发,被告何某某、顾某某非法销售织纹螺共计人民币1730元。

  织纹螺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属于明确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的有毒生物。被告何某某、顾某某非法销售织纹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考虑到情节轻微,且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何某某等人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定公告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遂依法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十倍共计17300元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综合考虑案情后,法院决定以“公开听证+诉前调解”方式引导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经法院沟通协调,最终促成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听证程序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次日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将17300元的赔偿金汇入指定账户。该笔赔偿金将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