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应备尽备”

定海核发全市首张备案凭证

记者 陈瑶 通讯员 陈洁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6年10月17日 第 3 版 )

本报讯 10月14日,舟山众合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从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领取全市首张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凭证。首张备案凭证落地,标志着我市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步入备案管理制度化、常态化轨道。

据了解,9月15日《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后,该企业依照配套《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备案,成为舟山首家获发凭证的中介机构。“依法完成备案,是企业规范经营的第一步,也是树立诚信经营品牌的重要举措。”舟山众合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说。

据介绍,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指接受出入境人员委托,有偿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事项提供出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服务的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新规施行前已开展出入境中介业务的机构,备案截止时间为12月14日,相关经营主体请尽早办理。新设立机构拟开展该业务的,须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5日内,到注册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逾期未备案属于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落实“应备尽备”原则: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均由所在单位统一备案,个人不能单独申报。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15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备案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定居国外中国公民提供普通护照,外籍人员提供普通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可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办理备案除《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六项基础材料外,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主体资质证明。特别提示:出入境中介机构须提交与境外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或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合作关系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