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头盔遇“开门杀”致一级伤残

普陀法院审结一起“开门杀”交通事故案

通讯员 马利斌 吴琼 记者 陈瑶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6年10月09日 第 2 版 )

本报讯 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针对“开门杀”、非机动车道违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等多重因素,厘清各方责任与保险赔付边界。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4年7月20日15时30分许,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小陈(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往东行驶。行经事发路段时,遇陆某、虞某、郑某三名驾驶人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轿车。小陈在绕开三车的过程中,与郑某突然打开的驾驶室车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陈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小陈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伤、创伤性脑疝、额骨骨折、脑挫伤等,此后一直昏迷不醒,先后转往上海、北京等多地医院接受治疗,最终被确诊为持续性植物状态,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人体损伤一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且打开驾驶室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陆某、虞某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小陈不承担事故责任。

小陈监护人认为,三名涉事驾驶人应按照主、次责任划分承担对应赔偿责任,相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担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某、陆某、虞某共同承担606万余元损失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郑某车辆在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陆某车辆在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300万元;虞某驾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300万元。

法院认定,小陈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6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4.5万元。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小陈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受伤主要部位也在头部,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故酌定小陈自负10%责任,郑某、陆某、虞某按60%、15%、1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顺序上,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小陈39.6万元;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小陈19.8万元;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支公司分别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小陈42.6万余元;郑某赔偿小陈18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尚需支付182万元;陆某、虞某各赔偿小陈3.4万元。

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