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110设置为第二紧急联系人
醉驾途中昏睡后车辆自动替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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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6年09月17日 第 12 版 )
通过车机系统,将110设置为第二紧急联系人,周某一次醉酒后启用车辆驾驶辅助系统回家,途中停车上了趟厕所,结果返回车内后因困乏呼呼大睡。车企紧急救援中心发现异常后拨打预设紧急联系人110请求协助处置,最终周某被赶到的交警查出醉酒驾驶。面对拘役处罚,周某提出,自己相当于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那么,法院会对此认可吗?
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他提出,自己事先主动设置110作为第二紧急联系人,目的之一系在其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能够阻止其犯罪。其自愿预留接受公权力处置的渠道,在车机发出呼叫提醒后主动接管车辆,终止危险驾驶行为,虽具备逃跑条件却滞留现场等候民警,属于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从主观动机分析,周某并无主动投案或委托投案的主观意图。周某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车机系统仅是其行车辅助工具,不具备独立判断能力,更不能代其表示主观意志。本案的求助行为是车机系统基于预设程序自动触发、车企依职责处置的结果,目的在于对驾驶人员实施救助,而非受周某委托代为向公安机关投案,更不能认定为是周某主动投案的外化行为。周某关于其预设110号码为紧急联系人是为了在自身犯罪时公安机关能够阻止的辩解,显然不合乎常理,紧急联络程序亦不具备其所述功能。
其次,从客观表现分析,周某也缺乏主动投案的行为表现。周某供述其在车内睡觉直至交警到场才苏醒,且车企紧急救援中心触发紧急联系人功能正是因为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驾驶人无应答。周某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扬子晚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