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低速占道”成高速路上的隐形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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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6年07月28日 第 5 版 )

7月17日清晨,徐先生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舟山跨海大桥上被高速交警的固定测速设备抓拍,显示瞬时车速仅为40公里/小时。根据相关规定,因其低速行驶被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舟山晚报》7月24日报道)。

超速行驶会受罚已成为常识,低速行驶也要受罚可能知道的人并不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速公路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若车辆低于最低限速20%(48公里/小时)以上,即构成交通违法,与超速违法一样须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一张“低速罚单”,也应该引发我们关于低速与安全的思考。不少司机总认为“开慢点安全”,其实在高速公路的通行规则里,并非“越慢越安全”,“慢”恰恰是扰乱通行秩序、埋下事故隐患的“隐形杀手”。在快速移动的高速公路上,一辆以三四十公里时速“龟速爬行”的车辆特别是大型货车,就像横在车流里的移动路障,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必须频繁减速变道,不仅降低通行效率,还极易引发连环剐蹭或追尾等事故。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查处低速违法,正是为了保障通行顺畅和交通安全。

交通的效率,从来都是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出来的。高速通行没有“想慢就慢”的特权,每一位上路的驾驶员都守住“不超速、不龟速”规则,就能真正跑出效率,也兜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