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过期≠作废

  专家:商家应激活换卡 不配合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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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6年06月25日 第 14 版 )

近年来,一些商家为更快回笼资金、刺激消费,提供各式各样的充值卡、兑换券等预付式服务。尽管国家相关法规对预付卡管理有明确规定,但以“预付卡过期”为由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

近期,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自己持有的某平台不记名预付卡过期了,要求客服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时,却又遭到商家的拒绝。商家的行为合规吗?遇到类似的情况,消费者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在投诉平台搜索发现,类似问题有大量投诉。单用途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两类。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但记者发现,多个平台或商家的预付卡,均未遵守此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即便有硬性规定,在实践中却很少有人落实。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商家通过单独磋商的方式,绕开了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比如跟消费者单独签了预付费合同,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卡的使用年限到底有多长时间,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大部分消费者会觉得是自己事先承诺了,所以就放弃主张权利了。

朱巍说,消费者可以转让卡里的余额,可以转让自己的预付消费的债权,这都是消费者的自由。商家如果通过一个合同条款说禁止消费者转让这种债权,是归于无效的。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认为,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按约履行、提前告知、及时退款、七天无理由退款、删除霸王条款等方面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违法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从警告、违法所得10倍或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胡钢还表示,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最低五百元”的惩罚性民事赔偿。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