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租电动自行车翻车一伤一残
父女违规骑行自担85%责任

通讯员 季方 姚留艺 记者 胡园园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6年06月04日 第 03 版 )

本报讯 近日,嵊泗法院审结一起旅游电动自行车租赁健康权纠纷案件。一起因游客违规骑行租赁电动车引发的翻车事故,最终明确责任划分:骑行父女因未佩戴头盔、违规载人,自行承担85%责任;电动车出租方因无法证明已落实车辆维保义务,需承担15%赔偿责任,为海岛电动车租赁、骑行安全敲响警钟。

2024年国庆前夕,吴女士携父亲吴大爷到嵊泗列岛游玩。出行期间,吴女士向当地一家电动车出租服务部租赁电动自行车,并线上签订租赁协议。协议明确要求骑行者遵守交通法规,车辆车身也醒目张贴“骑行必戴头盔、禁止违规载人(12周岁以下儿童除外)”的安全提示,履行了基础警示义务。

当日下午,吴大爷驾驶租赁车辆、违规搭载女儿环岛出游,车辆行驶至下坡弯道时突发侧翻,父女双双受伤。其中吴大爷伤势较重,因脑出血住院治疗47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吴女士也受伤住院6天。同年12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为单车事故,并附上司法鉴定意见“不排除车辆事发前质量过大,下坡时前轮受力过度导致轮胎与轮毂分离”。

2025年5月,吴大爷父女将电动车出租服务部及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方被告承担此次事故40余万元总损失的70%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吴大爷、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骑行时未佩戴头盔且违规搭载成人,明显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事发时车辆前轮轮胎与轮毂发生分离,无法排除车辆出租前即存在胎压不足的安全隐患。电动车出租服务部虽在车身张贴警示,并自称每日例行检查,但未能提供案涉电动车检查记录,未尽到定期维护保养义务,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事故诱因及损害后果,依法酌定:吴大爷、吴女士自行承担85%事故责任;电动车出租服务部承担15%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附加险,对应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该案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骑行参与者是道路出行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中,当事人未佩戴头盔、违规载人的违法行为,大幅提升了事故发生概率,加重了人身损害后果,是事故主因。同时,非机动车租赁经营者肩负车辆安全管护责任,必须落实日常检查、定期维保工作,筑牢出行安全防线,若疏于履职、留存安全隐患,需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