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元停车费引发维权官司
我市首例残疾人停车收费权益案完结
记者 高阳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6年04月03日 第 02 版 )
本报讯 3月31日,普陀残障人士裘先生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这场围绕6元停车费展开的维权官司,以残疾人胜诉画上句号。这也是全市首例残疾人停车收费的权益保障诉讼案。
去年4月18日,裘先生前往朱家尖办事,将车停在了某公共停车场的无障碍车位,离开时,却被收取了6元停车费。
“舟山有规定,残疾人能免费使用无障碍停车位。”裘先生立即向停车场管理人员出示了残疾证、驾驶证、行驶证,但对方称按公司规定收费。
回家后,裘先生向残友说起了这段并不愉快的经历,引发了诸多共鸣,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他一纸诉状将该停车场管理公司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对持证残疾人收取无障碍车位停车费,并退还他已支付的6元费用。
裘先生的起诉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都明确公共场所要按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2023年6月20日,市政府制定了《舟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六十一条提到了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明确规定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受理案件后,普陀区人民法院经过查证,明确裘先生系持证残疾人,同时持有准驾车型为C5的机动车驾驶证,名下有机动车,停车被收费情况属实。
去年12月,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该停车场管理公司10日内退还裘先生停车费用6元,但驳回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该停车场管理公司提起了上诉。该公司认为:《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仅规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但未规定是否应免费。
同时,市发改委批复的《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停车场内免费停放的车辆仅限于公务、军警用车,而《办法》中规定的残疾人停车费的减免政策,属于指导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性。
3月31日,市中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停车场管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中写道:舟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的具体体现,包括该停车场管理公司在内的本地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均应当遵照执行。
据了解,目前,市残联正积极对接相关部门,争取将全市符合要求的持证残疾人驾驶车辆信息统一录入智慧停车系统,实现全市无障碍车位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收费自动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