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驾驶客车吸烟、用手机

司机遭辞退索赔被市法院驳回

通讯员 张璐 记者 陈瑶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6年03月07日 第 04 版 )

本报讯  一名刚入职的客车司机,在试用期内驾车吸烟、使用手机,被公司发现后解雇。司机认为处罚过重,起诉要求赔偿。公司辨称,其严重违反安全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近日,舟山市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认定公司解雇合法,无须支付赔偿。

2025年1月,王某入职我市某旅游客运公司,担任景区客车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时,王某签署了《录用审批表》,其中明确约定“不在公共场合抽烟,一经发现,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他还参加了岗前安全培训,学习并签字确认了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严禁驾驶期间使用手机、吸烟。

然而,王某在试用期就违反规定。公司通过车内监控发现,2025年2月至3月期间,王某在驾驶客车时存在吸烟、多次低头查看并手持手机发送语音信息等行为。公司经电话提醒、调查核实,并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后,于2025年3月底,以王某在试用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王某觉得很委屈,认为自己并未造成实际交通事故,公司属于违法解雇,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被劳动仲裁驳回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合理认定录用条件及客观评价劳动者表现。本案中,景区客运驾驶员岗位直接关系公共安全,高度的安全意识和严格的遵章守纪习惯,是该岗位录用条件的核心要求。

王某在试用期出现驾车吸烟、使用电话等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危险行为,直接反映出其不具备岗位必需的安全素养和审慎履职能力,用人单位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充分。

此外,对于行为严重性的判断,应结合岗位特殊风险进行事前预防性评估。景区路况复杂、人车混行,驾驶员分心操作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该风险不会因发生实际事故而消除。王某的行为已严重触碰安全驾驶底线,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公共安全岗位的特殊责任。驾驶员行车中使用手机,不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更是交通违法行为,直接突破安全底线,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司法裁判综合考量岗位风险与行为性质,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行使管理权,既维护了正常用工秩序,更彰显了守护公众安全的鲜明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