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恒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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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6年01月01日 第 15 版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海法院)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2025)浙0902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舟山市恒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5)浙0902破申26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恒顺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郁婷婷为负责人。
为核实恒顺公司债务情况,现管理人发布债权登记公告如下:
一、债权登记时间及方式
1.债权登记截止时间:2026年1月25日。
2.债权登记以邮寄登记方式进行,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6楼,收件人:郁婷婷,电话:18367431226。
二、注意事项
1.债权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利息计算日期等具体要求,请联系管理人。
2.基于本案是否正式转入破产重整仍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定海法院裁定受理恒顺公司重整的,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在预重整期间已经登记的债权继续有效,无需再申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定海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三、特别提示
1.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事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主张的事实,或者无法提供与证据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无法核实原件)且管理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债权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登记表》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登记材料,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债权人已经从恒顺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受偿全部或部分债权导致恒顺公司不应再承担相应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就已受偿部分进行登记;债权登记后,债权人从其他第三方受偿债权导致恒顺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减少的,债权人应当在一周内书面告知管理人。
舟山市恒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