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断片打人犯案,后又咬伤民警
岱山一袭警男子获刑一年八个月
记者 陈瑶 通讯员 陈金泉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5年11月11日 第 03 版 )
本报讯 近日,经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岱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情节恶劣的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不仅殴打他人,更在派出所内“发酒疯”咬伤执勤民警,致民警轻伤二级,最终因犯袭警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件要追溯至今年5月1日晚间。被告人田某某与赵某某等人酒过三巡,突然提出要和一同喝酒的赵某某继续打牌,在赵某某以“时间太晚、身体不适”明确拒绝后,酒劲上头的田某某瞬间情绪失控,挥起拳头径直砸向赵某某,经后续鉴定赵某某轻微伤。
被打后,赵某某第一时间报警求助,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开展调解工作,一边安抚赵某某的情绪,一边耐心劝说田某某配合调查,但田某某酒劲未消,态度极为蛮横,现场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为保障案件依法处理,民警依法对田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决定将其带往岱东派出所临时办公地点接受进一步调查。
办案区民警接过案件,一边对当事人进行情况询问,一边一同前往询问室,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田某某突然挣脱民警的控制,猛地抱住身旁民警,对准其额头部位狠狠咬下一块皮肉,随后将咬下的肉块直接吐在地上。
遭受袭击后,受伤民警强忍疼痛,与现场其他民警、辅警合力再次控制住田某某。其间,田某某不仅毫无悔意,还持续叫嚣“要杀了民警”,并脚踢多名民警及辅警,所幸未造成更多人员受伤。
经查,田某某以往并无精神疾病史,但素有酒后滋事的恶习,且存在多次犯罪、吸毒前科,系社区重点关注的高危人员。
案发后,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田某某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受伤民警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田某某以撕咬这种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民警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同时,田某某此次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岱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