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未载明最低消费商家却拒绝使用
普陀一消费者成功维权
记者 汪超群 通讯员 毛瑛瑛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5年09月09日 第 02 版 )
本报讯 优惠券未载明最低消费,商家却拒绝使用。近日,在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下,普陀一消费者成功维权。
近日,消费者俞女士在沈家门某超市购买了百余元商品,商家赠送了一张面值20元的优惠券。券上写明9月1日至9日使用,不找零不兑现,过期作废,但未设置包括最低消费在内的使用门槛。
9月2日,俞女士前往该超市购买了一些零食,价格19.9元。结算时,她向商家出示该消费券要求抵扣,却被对方以“未满20元”为由拒绝。俞女士认为不合理,拨打投诉电话要求监管部门到现场协调。
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分局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后,仔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俞女士表示,自己在优惠券标注的时间内到店消费,商家拒绝使用该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商家则辩称,店内的收银系统经过设置,必须消费超过20元才能使用赠送的优惠券,且这是行业操作常识,故没有在券上明示。
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该店赠送的优惠券,券上的使用须知中确实未标注使用门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作人员认为,商家既向消费者赠送了券,就视为与消费者有了约定,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优惠承诺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俞女士以该券直接抵扣19.9元的商品,并赠送小礼品一份,俞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优惠券时,要仔细阅读页面详情及使用规则,如遇“隐藏门槛”等不合理规定,可拨打12345投诉热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