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伤他人

雇主和保险公司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通讯员 马利斌 吴琼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5年08月02日 第 02 版 )

本报讯 外卖骑手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后者与外卖自营平台或第三方代理商之间属雇佣关系。当众包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受伤、自行车受损、手机掉入大海,雇主某科技公司和保险公司互相推诿。那么该起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到底有谁来承担?

近日,普陀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雇主某科技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费等1400元,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4万元。

2024年8月2日19时许,骑手许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朱家尖大桥由西往东行驶,与同向前方李某临时停车的自行车相撞,导致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且李某的手机掉入海中。

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未注意仔细观察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被送往医院,因左腓骨骨折等原因住院治疗11天后出院。事后,李某将许某及其雇主某科技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诉请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3万元。

雇主某科技公司辩称,案发时许某并非履行职务行为。根据其当天后台订单记录显示,当天最后一单取消时间是19时09分,此后再无任何订单配送记录。而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事故时间是19时21分,且公司为许某投保了《意外险骑手基础方案》保险,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许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故许某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许某提供的材料显示,当天18时35分,许某抢单成功,18时53分取货送单,19时04分因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上报平台,19时09分取消订单。许某系从事劳务期间致人受伤,故他的赔偿责任由其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承担,因某科技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险骑手基础方案》保险,故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较具代表性的众包外卖骑手配送服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案。当前,新业态背景下,外卖骑手等就业群体大量涌现,而根据骑手和外卖平台等签订的合同、用工模式不同,大致分为劳动关系型和雇佣关系型。无论何种形式的用工模式,外卖平台首先应承担好相应的社会责任,为外卖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险保障;外卖员自身应增强保险意识,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充分地了解保险权益。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及时报案,并且留存好相关的证据,以便理赔来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优化保险条款,要建立更为便捷高效的赔付机制,提高外卖员保险事故的赔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