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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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4年12月28日 第 08 版 )
原告孙佳丽与被告苗云佳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被告苗云佳拒不履行本院(2023)浙0902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苗云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平台使用抖音号为‘zhijianshili27’的账户公开发布向原告孙佳丽的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保留三日;若被告苗云佳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由法院选择确定一家市级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苗云佳负担”的义务,孙佳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部分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内心怀疑原告与他人同谋,侵害其合法权益,外界不能对此予以干涉,但被告在缺乏可信来源凭证的情况下,即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原告的姓名、个人照片、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且言语间多有引导、不当之处,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在抖音平台使用抖音号为“zhijianshili27”的账号公开发布向原告的道歉声明。
特此公告。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