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楼器、共振音响、敲击柜门……

舟山一男子长期受噪声骚扰起诉维权

邻居被判赔偿相应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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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4年09月06日 第 03 版 )

  (内容来源竞舟新闻微信公众号)

  日前,市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女子故意制造噪声致楼上邻居另觅房租住,被判赔偿相应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张先生为我市某小区某幢201室业主,王女士系该幢101室业主。双方各自搬进新房没多久,2022年1月,王女士开始觉得楼上的张先生制造的噪声影响其休息。双方沟通后,张先生采取了换静音拖鞋、铺地毯等方式减少噪声的产生。

  然而,王女士对楼上诸如洗漱、使用厕所等正常生活产生的声音的反应越来越敏感,甚至要求张先生在晚上10点后不能使用马桶。

  因“噪声”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王女士随后采取了激烈的反击手段,张先生也因此多次报警。

  根据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这两人因噪声问题多次报警,民警调解数次仍无法解决。

  民警多次向王女士强调,不要故意发出噪声影响他人生活。但她仍用震楼器、共振音响、敲击柜门等方式故意发出噪声,干扰201室业主正常生活。就此,派出所对王女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追缴作案工具音响一个、木棍一根。

  张先生不堪其扰,最终选择暂时搬离。去年7月1日,张先生承租了该小区其他房屋一套,为此支付半年租金及押金共计15400元,另中介费2200元。

  张先生将201室先后出租给小丽和小夏,王女士无法忍受小丽和小夏入住后产生的生活声响,彼此多次发生矛盾并报警,小丽和小夏均选择退租。此后,201室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在经历了长达两年的“拉锯战”后,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因其长期骚扰致使自己在外租房产生的租赁费、中介费和精神损失费合计32800元

  王女士辩称,张先生制造噪声在先,他在外租房系其自身选择,相关费用不应由她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楼房建筑的相邻关系是一个立体相邻关系,上下左右甚至间隔数层之间的住户仍可构成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相对方均应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即相邻的一方应当容忍相邻的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低限度的噪声妨害。

  针对张先生在日常生活中正常居住所产生的合理声响,王女士以敲击天花板、半夜使用共振音响等极端方式予以回应,明显失当。相邻关系的双方中,张先生已尽到了足够的容忍义务,在社区、派出所多次调解仍无果后,张先生于2023年7月,即入住一年半后选择搬离201室,另行租房居住,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王女士负担。

  一审法院在扣除张先生通过两次出租获利费用后,支持了张先生相应租房损失,同时也对张先生支出的中介费予以支持,最终依法判决王女士向张先生支付在外租房费用及中介费共计17600元,并酌情认定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院判决作出后,王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