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海马

2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黄佳未 胡园园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4年06月14日 第 02 版 )

  □通讯员 黄佳未 记者 胡园园

  本报讯  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丁某某和徐某某非法收购野生海马案。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23年9月底,该案被告人丁某某和徐某某在明知野生海马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且禁止买卖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前往嵊山镇收购野生海马干予以出售牟利。两名被告人在嵊山镇渔船码头、街巷农宅等处沿路问询,向当地群众、过往渔船收购野生海马干共计3350尾。2023年10月2日,两名被告人在嵊山某宾馆被抓获,赃物均被查获。

  经鉴定,查获的3350尾野生海马干均为三斑海马,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47万余元。

  嵊泗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两名被告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海马干3350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主体,“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野生海马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列,非法捕捞、买卖海马,涉嫌违法犯罪。希望广大群众以本案为戒,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以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