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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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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4年02月09日 第 07 版 )
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西岙船舶修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01MA2A21RG6Y经营者:钟万年;住所: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黄沙村)
你(单位)涉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舟环罚〔2023〕5号),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因无人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于2023年9月16日对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日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14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舟政复〔2023〕170号),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舟环罚〔2023〕5号)所涉行政行为。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舟环催〔2024〕1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行政中心2号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定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