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券“超过下午4时不能用了” 店方做法不合理引发投诉
李巧凤 毛瑛瑛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3年10月19日 第 02 版 )
□记者 李巧凤 通讯员 毛瑛瑛
本报讯 “30元购买50元代金券”“消费满200元送20元代金券”……这几年,代金券成为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其带来的实惠也广受消费者欢迎。不过,消费者在使用代金券的时候,要注意商家是否设置了限制条件,普陀徐女士近日就遇到了一件小麻烦,买单时被告知手里的代金券不能用。
徐女士向普陀区消保委投诉时说,她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东港某烤肉店的2张“50元代100元”的代金券,上面注明了周一至周五可用。那天是周五,徐女士去店内消费时,为避免纠纷特地事先咨询服务员该代金券是否可正常使用,服务员表示可以。但当徐女士用完餐准备结账时,却被告知无法使用优惠券。徐女士不乐意了,要求店方给个说法。随后,店内收银员查询该代金券的使用时间,答复使用时间为上午9时30分至下午4时,徐女士的消费时间超过了下午4时,因而不能使用。
对此,徐女士认为店方说法前后不一,服务员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服务意识不佳,要求退回2张代金券的费用100元。
消保工作人员接诉后介入调查,发现店方售卖的代金券上面注明了可用的日期,但对具体的使用时间段并未设置,且店方也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关于消费时间的规定。消保工作人员认为,店方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同时,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既然代金券上并未标注“超过下午4时不能用”,店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能单方面设置限制条件。最后经调解,商家同意退款100元。
普陀区消保委也提醒消费者,在使用代金券消费时,要看清代金券的使用方法、时间限制等,了解清楚使用规则,有无设置不合理的使用门槛;购买代金券要理性,勿过量购买,要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消保工作人员也提醒商家,在进行优惠活动时,发放的代金券要与宣传内容一致,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不合理限制,诚信守法经营,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