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地下车库与人防门相撞 车辆维修费超9万元

未设警示标志 物业担九成责任

方智斌 桂婷婷 字数:

《 舟山晚报 》( 2023年09月23日 第 03 版 )

  □记者 方智斌 通讯员 桂婷婷

  本报讯  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申请,为一起发生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车辆事故纠纷画上句号。

  去年8月19日,林女士在小区地下车库开车时,与路面横放的人防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林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报警。交警部门出警,认为事故发生路段系封闭式小区的内部道路,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未出具事故认定书。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单位,当时也派人到场。

  这起事故,林女士的车辆共发生维修费93500元。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修理单位后,起诉物业公司提出代位求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将人防门安置在小区地下车库的通行路面上,却未采取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相应措施以保障通行安全。物业公司未采取措施保证通行安全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就违约行为给业主林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林女士行驶在灯光正常的道路上,与明显可视的物品发生碰撞,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故酌定物业公司应对林女士的损失承担90%即84150元的赔偿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办理了索赔权益转让手续,故依法有权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主要责任在于林女士未能观察路况谨慎驾驶,请求改判其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合议庭审理,市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