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一小区业主因拖欠物业费被告 法院判决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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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晚报 》( 2023年08月24日 第 04 版 )

(内容来源竞舟客户端)

  近几年,有关物业服务“质次价高”的投诉,在舟山时有发生。有的业主因交房时的质量问题、房屋环境影响,认为物业服务品质与缴纳的物业费标准不匹配拒绝缴纳物业费,从而被物业公司起诉。

  那么,业主能否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呢?

  在新城某小区,就发生过这样一起物业费官司:原告某物业公司因小区一业主物业费拖欠,向定海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6331.44元,以及产生的滞纳金482.50元。

  定海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8年2月初购买该小区一楼一套住宅。2019年5月25日交房时,被告在业主领房验收交接表中写明验收意见:南侧入宅道闸门进出车辆灯光影响,建议种植绿化进行遮挡。销售人员、工程人员及物管人员分别签字。

  原告认可业主已按约支付2020年5月31日前的物业费用,对于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费用6331.44元,被告未缴纳。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有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并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不断改善物业服务的义务,小区业主有依约缴纳物业服务费以及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秩序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该小区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述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被告辩称其提出的种植绿植等整改措施原告一直未予实施,但尚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两被告不能以此作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其不能否认原告对该小区提供的综合服务。

  原告依约对被告所在的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作为涉案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物业费6331.44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的车道闸口直接对着其卧室,房子受到灯光、噪声影响,房屋交付效果与沙盘图、规划图不符,系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被告可以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依据有关法律,判决如下:被告业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费6331.44 元以及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的违约金482.50元。

  律师解读

  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郑凯艇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有部分业主会因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到位而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但是具体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情形时,往往会出现认识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至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是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专有部位由所有权的业主自行管理)。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服务到位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含附件)。

  案例中,业主所涉及问题是开发商造成的,且在选择房屋时应考虑到道闸门过近带来的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绿化的修剪、养护有合同义务,但该业主提出通过种植其他种类的绿化遮挡车辆灯光的目的,就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义务,且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改变绿植的现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业主未能及时支付物业费,表面上看是在对抗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但实质上侵害的却是全体业主的利益。其实解决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双方协商、人民调解、履约监管等等,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