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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昌国县“以尉领县”与淳祐官制变迁
刘辉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6年10月16日 第 5 版 )
宋熙宁六年(1073)置昌国县,是舟山历史上的重要节点。笔者曾撰《奏立昌国县的卢秉及其他》(刊发《舟山晚报》2026年2月7日5版)一文,对置县始末及首倡者卢秉其人作了介绍。然而,昌国县自置县之后百余年间的职官配置,实则有其特殊之处,前贤对此鲜有深究。今据《昌国县主簿厅壁记》宝庆《四明志》及《永乐大典》引《宋会要》三条核心史料,参以宋代县制等级,试作考证,就教于方家。
置县背景:唐翁山县废后与北宋复县
唐开元二十六年(738)置翁山县,辖富都、安期、蓬莱三乡;大历六年(771)废于袁晁之乱,三乡改隶鄞县,称“鄞县海上三乡”。
端拱二年(989)始置富都盐场(昌国盐监),隶提举两浙盐事司,有巡检同监,但盐监无完整捕盗与判决权。
至熙宁年间,因私盐猖獗,盐监司法权不足,遂有设官之议。
熙宁六年置县:从“请置尉”到“诏创县”
据宝庆《四明志》卷二十《昌国县志·叙县》载:“熙宁六年,用部使者言,蓬莱、安期、富都三乡,与县隔海,乃诏置尉以主斗讼、盗贼之事。已而创县,赐今名。”
元大德《昌国州图志》亦载:“熙宁六年,部使者以蓬莱、安期、富都三乡居大海中,期会不时,请置一尉,主斗讼之事。既而创县,名为昌国。”
此处“部使者”即卢秉——《宋史·卢秉传》载其熙宁间任提举两浙盐事、提点刑狱,为王安石所荐。此处有一细节值得留意:卢秉所请者为“置一尉”,朝廷所允准者却是“创县”。由“尉”而“县”,其间必有过渡。
通常理解,既已创县,理当配备知县、县丞、主簿、县尉四职。然而,从多方史料来看,昌国县初置时并未完整配备上述职官。首任知县张懿文迟至熙宁八年(1075)方见于记载—是年“令初建学”(宝庆《四明志》)。换言之,熙宁六年至八年间,昌国县虽已立县,却无知县在任。那么,此两年间,谁在主持县政?
“以尉领县”:一个罕见现象
(一)楼钥的记载
南宋楼钥《昌国县主簿厅壁记》给出了明确答案:“初以邑小惮费,以尉兼簿领之职。”又云:“隆兴改元,海寇猖獗,郡守尚书韩公仲通奏更置武尉,而职始分。”
“以尉兼簿领之职”,即由县尉兼任主簿,代行县政。这正是所谓“以尉领县”。
(二)“以尉领县”之罕见
宋代县制,县尉职掌“专管捕盗”,位在主簿之下,秩卑权重,但绝非县政主官。《宋史·职官志》载:“建隆三年,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禄与主簿同。”仁宗时诏:“凡县不置簿,则尉兼之。”可见县尉兼主簿虽有先例,但那是在不设主簿情况下的权宜之策,与“以尉领县”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兼代同僚之职,后者则是以末职行首官之权。
实际上,宋代县级“以尉领县”极为罕见。常见的情形是“以簿领县”——县不置令,由主簿代行知县事;或“以丞领县”——县丞代行县政。而由位在主簿之下的县尉领县,史籍中载录甚少。昌国县初创之际出现此例,当与“邑小惮费”的直接原因有关,但也反映出朝廷对这一海隅新县起初并未给予完整的行政建制。
(三)从“以尉领县”到知县到任
熙宁八年(1075),首任知县张懿文到任,“初建学”,标志着“以尉领县”的过渡期结束。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楼钥明确记载:“以尉兼簿领之职”持续至隆兴元年(1163)——“隆兴改元……奏更置武尉,而职始分。”
这又当如何理解?
此处需要辨析:“以尉兼簿”与“以尉领县”并非始终同义。熙宁八年之前,县尉兼主簿且实际主持县政,是为“以尉领县”;熙宁八年之后,知县既已到任,县尉虽仍兼主簿之职,但已不再“领县”,只是职官兼领关系尚未厘清。直到隆兴元年,韩仲通奏置专职武尉,县尉与主簿二职才正式分立,“职始分”。
昌国县令的“特殊待遇”及其变迁
宝庆《四明志·昌国县·县令》卷首有一段极重要的记载,透露出昌国县令在待遇上的特殊性,可与上述职官演变相互发明:
“熙宁置令,以涉海为难,诏得替合该磨勘,更与转一官;不该磨勘,与循一资,仍与堂除。其俸免折支,圭田过六顷,用万户令格也。元丰吏部令循资而已,犹许堂除。元祐元年闰二月八日,易以占射,后并除之。嘉定初,复许占射,自郑伯谦始也。”
此段文字看似琐碎,实则蕴含丰富信息,需逐层解读。
(一)熙宁优待之制
“熙宁置令,以涉海为难”,开篇即点明优待的原因——昌国县地处海岛,县令赴任、履职均有额外困难,非内地可比。朝廷因此给予多重优待:
其一,“得替合该磨勘,更与转一官”:任期届满后,在正常的政绩考核之外,额外晋升一级官职。宋代官员升迁有严格的“磨勘”制度,三年一迁,一阶一级,而昌国县令可得“更与转一官”,已是破格之赏。
其二,“不该磨勘,与循一资”:如县令资历尚浅、不够磨勘条件,则“循一资”(加一级衔)作为替代。
其三,“仍与堂除”:堂除即由宰相亲自任命差遣,不经吏部铨选,这在宋代中下级文官中是一种较高规格的待遇。
其四,“其俸免折支”:宋代官员俸禄部分折发实物,而昌国县令可全额领取现钱。
其五,“圭田过六顷,用万户令格也”:圭田是官员的职分田,“过六顷”超出常规。如前所述,此处“用万户令格”并非指当时昌国县已达万户,而是特批按照“望县”标准给予职分田,以补偿其“涉海为难”的额外辛苦。
(二)优待政策的变迁
优待政策其后经历了多次调整:
“元丰吏部令循资而已,犹许堂除”:元丰改制后,优待力度有所缩减,仅保留“循资”和“堂除”。
“元祐元年闰二月八日,易以占射”:哲宗元祐初年,又改为“占射”,即由官员自行选择差遣,比“堂除”待遇略低,但仍有较大选择自由度。
“后并除之”:其后优惠政策一度全部取消,昌国县令不再享受任何特殊待遇。
“嘉定初,复许占射,自郑伯谦始也”:宁宗嘉定初年(1208—1210年间),优惠政策部分恢复,恢复的形式是“占射”,即自主选择差遣。据宝庆《四明志》记载,郑伯谦以宣教郎于嘉定九年(1216)到任,十一年(1218)任满,正是在郑伯谦任上恢复了这一政策。这也印证了南宋中期以后,昌国县的地位已不可忽视,朝廷于是重新给予优待。
(三)从待遇变迁看昌国县地位
昌国县令优待政策的变迁,恰与昌国县经济社会地位的变化互为表里。熙宁初置时“以涉海为难”而给予厚待,反映了朝廷对边海新县的扶持;元丰、元祐间逐步缩减优待,则意味着昌国县已非初创时的“小邑”——尽管此时昌国尚未升为望县(绍兴十三年方达万户),但已非初置时可比;嘉定初恢复优待,则是南宋中后期海上形势日益严峻、昌国县战略地位提升的结果。一条优待政策的兴废轨迹,亦是一部昌国县从“中下县”走向“望县”、从海隅小邑走向边海要地的缩影。
从职官演变看昌国县的历史地位
(一)昌国县宋代职官演变脉络
综合以上考证,昌国县自熙宁六年置县至南宋末年,职官配置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熙宁六年至八年(1073—1075),以尉领县。县尉兼主簿,实际主持县政,知县编制虽立尚未到任。此乃“邑小惮费”的权宜之策。
第二阶段:熙宁八年至隆兴元年(1075—1163),尉兼簿,知县在任。张懿文为首任知县,此后知县陆续到任,但县尉仍兼主簿之职,直至隆兴元年韩仲通奏置专职武尉,“职始分”。
第三阶段:隆兴元年至淳祐元年(1163—1241),主簿、县尉分立,县丞仍缺。知县、主簿、县尉三职各司其职,但县丞一职始终未设。
第四阶段:淳祐元年(1241)以后,添丞改尉。首次设置县丞,同时撤销独立主簿,县尉改文臣兼任主簿。
(二)几点认识
其一,昌国县初置之时,“以尉领县”虽属罕见,却并非朝廷有意为之的创制,而是“邑小惮费”的权宜之策。待知县到任后即恢复正常建制,但“尉兼簿”的制度惯性一直延续到隆兴改元,这在全国县级建制中亦不多见。
其二,县丞一职168年不设,其制度根源在于宋初县丞本不常置,须“繁剧”且户数达标方可增置。昌国县初创时未被列入“繁剧”之列,故不设县丞,正合制度本义。然而,随着盐务兴盛、户口增长,昌国县至绍兴十三年(1143)已达万户,从最低等级的“中下县”跃升为最高等级的“望县”。至南宋后期,又因“界与高丽、日本相接”的边防考量,方获准添置县丞,完成了职官制度的最后补全。这一过程,正是一个县因经济社会发展而获得制度承认的典型标本。
其三,淳祐元年改制中“武尉改文兼主簿”一条,透露出南宋中后期文官主导地方行政的趋势日益强化,即使边海县邑亦不例外。
其四,昌国县令优待政策从熙宁创县时的“堂除”“转官”“免折支”“用万户令格”,到元丰、元祐间逐步缩减,再到嘉定初由郑伯谦恢复“占射”。这一兴废轨迹,既是朝廷对昌国县特殊地位认识的不断调整,也折射出南宋中期以后海上形势变化对地方治理的深刻影响。
(三)余论
楼钥《昌国县主簿厅壁记》所载,自熙宁初“以尉兼簿领县”至于隆兴“职始分”,勾勒出昌国县职官从权宜走向正规的演变脉络;《永乐大典》引《宋会要》所存余天锡淳祐元年奏议,则完整记录了昌国县添设县丞、武尉改文兼主簿的又一次重大制度调整;而宝庆《四明志》所载昌国县令优待政策,自熙宁创县“用万户令格”至于嘉定初郑伯谦“复许占射”,则将职官制度与地方治理的互动呈现于我们面前。三则史料,分别从制度创设、政策调整、待遇变迁三个维度,串联起昌国县职官制度从“权宜”走向“定型”的完整过程,亦折射出舟山地区在宋代的崛起轨迹。今人治舟山地方史者,于此当有会心。附:史料出处
1.楼钥《昌国县主簿厅壁记》(《攻媿集》卷五十八,武英殿聚珍版)
“初以邑小惮费,以尉兼簿领之职。隆兴改元,海寇猖獗,郡守尚书韩公仲通奏更置武尉,而职始分。”
又载主簿厅修建始末:
“邑之未立,一尉独尊。承平民有余力,官舍壮丽,他邑无能及者。庆元二年,平阳杨君(杨正臣)既至,慨然欲一新之……鸠工于三年初夏,落成于十月之乙未。为厅三间,高广加于前数尺,阶与轩称是。”
2.宝庆《四明志》卷二十《昌国县志》
“熙宁六年,用部使者言,蓬莱、安期、富都三乡,与县隔海,乃诏置尉以主斗讼、盗贼之事。已而创县,赐今名。”
“县令:张懿文,熙宁八年令,初建学。”
“熙宁置令,以涉海为难,诏得替合该磨勘,更与转一官;不该磨勘,与循一资,仍与堂除。其俸免折支,圭田过六顷,用万户令格也。元丰吏部令循资而已,犹许堂除。元祐元年闰二月八日,易以占射,后并除之。嘉定初,复许占射,自郑伯谦始也。”
“主簿:初置县,以簿兼尉。隆兴元年,守臣韩仲通请置武尉,乃诏卫闳中专主簿事。听事在县东,乃尉厅为之。”
“尉:熙宁六年,先令而置,凡三乡斗讼、盗贼之事得专焉。惟情状隐伏,始以属邑。已而置令,诏正兼簿。隆兴元年五月一日,易以西班,簿与之并置,而解舍、圭租皆与簿分之。”
3.《永乐大典》引《宋会要》(淳祐元年六月三日敕)
“资政殿大学士、通议大夫、知庆元府兼沿海制置使余天锡状:窃见昌国县界与高丽、日本相接,乃无县丞,邑事乏人分任,合置丞佐。县尉元是武人,乞觅生事,妄意添置县丞一员,却将武县尉改作文官兼主簿,庶无增员之冗,而有共理之助。六月二日。奉圣旨:并特依。内昌国县主簿,自今后作县尉兼主簿,专注文臣。今编节存留照用。”
4.元大德《昌国州图志》
“熙宁六年,部使者以蓬莱、安期、富都三乡居大海中,期会不时,请置一尉,主斗讼之事。既而创县,名为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