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委托他人代购二手车并代办车险,可是险种却与实际营运性质不匹配,车子出了交通事故,损失该由谁来担?
普陀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合同纠纷案
记者 汪超群 通讯员 李向锋 何璐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6年09月11日 第 2 版 )
本报讯 网约车司机委托他人代购二手车并代办车辆保险,可是险种却与实际营运性质不匹配。后来车子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平台推诿,损失和赔偿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普陀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对网约车平台与从业司机作出权责界定。
2022年底,刚来普陀务工的沈某欲投身网约车行业,经人介绍结识了某网约车平台普陀片区车队长王某,对方声称可提供一站式代办服务。没多久,王某便协助沈某以10万元价格购入了一辆二手车。该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一个月后,经王某“运作”,该车取得了网约车营运资质。
2023年下半年,沈某驾驶该车辆营运途中,与杨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伤残、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沈某与杨某对本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赔偿环节陷入了僵局。沈某要求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但保险公司则主张,车辆用途已发生变更,原承保险种与之不匹配,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可免责。
迟迟拿不到赔偿款的杨某将沈某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以“非营运”投保,实际却从事有偿营运,被保险人未将车辆用途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承保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无须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仅需在交强险范围赔付共计19万元;杨某提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由沈某自行承担,共计赔付8.9万余元。
赔付完毕后,沈某越想越冤,将其所在网约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该平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涉网约车平台相关负责人当庭辩称,其并无二手车买卖、代办保险的经营资质,司机沈某委托的王某并非平台正式工作人员,代办相关事宜属于个人商业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平台授权代理行为,沈某的自身疏忽是被保险公司拒赔的直接原因,案涉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队长王某虽无网约车平台正式授权手续,但其全程以该平台名义开展代办服务,车辆销售渠道、投保机构均由平台选定,车款、车险缴费二维码均由该平台舟山分公司负责人转交后推送给沈某,平台其他工作人员还协助沈某办理了网约车运输证,足以使沈某与网约车平台直接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平台作为行业优势主体,未尽到风险告知、合规提醒的附随义务,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沈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未审慎核验投保险种,自身亦存在过错。
结合合同履行情况与双方过错大小,普陀法院依法判令该网约车平台赔偿沈某经济损失2.8万元。一审判决后,该网约车平台不服裁判结果,向市法院提起上诉。市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网约车平台仍未履行赔偿义务,沈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广大网约车司机,须主动详细核查车辆资质,根据实际用途选择投保险种,规避不必要财产损失。相关平台须规范入驻审核、代办服务、车险核验流程,主动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从源头化解纠纷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