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编号:茶自资罚催〔2026〕03号
字数
《 舟山日报 》( 2026年07月17日 第 7 版 )
浙江隆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茶自然资收字〔2025〕1号),因你司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登报公告送达,经过法定公告期,2026年1月3日视为依法送达。
法定期限届满后,你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自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等义务。
经核,你司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催告:
你司须在2026年7月31日前自觉履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程序注销相关土地权利登记及权属证书。
若逾期仍拒不履行,我局将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程序公告注销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土地权利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关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7日